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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東新區民辦海川劍鑫幼兒園章程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規范學校幼兒園的日常活動,促進學校健康發展,實現自我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本市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全稱為:上海浦東新區民辦海川劍鑫幼兒園 本單位住所: 上海浦東新區北城壕路111弄。 第三條 本單位的辦學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依法辦學。 第四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幼兒園。 第五條 本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重視信息化建設,逐步做到通過互聯網向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報告重大事項。 第七條 本單位的審批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民政局。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 第九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單位實行董事會制度。董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一)首屆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以后的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二)本單位董事會由 奚劍鑫 、園長、及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三)本單位的董事會任期4年。 (四)董事增補,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討論一致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罷免,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⒈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 ⒉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職責的; ⒊本人提請要求解職的; ⒋有其他不適于擔任董事情形的。 第十二條 董事會職權 (一)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⒈聘任和解聘園長; ⒉修改單位章程和制定單位的規章制度; ⒊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⒋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⒌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⒍決定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 ⒎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董事會不得在章程規定的權限外,干預單位的內部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事規則 (一)議事程序和規則應秉承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推進單位發展為根本利益的原則,由董事會會議提出,并經討論通過后確定。 (二)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開,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或委托董事會其他成員負責召開。 (三)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一周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四)董事會行使一人一票的表決權,董事會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五)董事會討論以下重大事項,必須得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⒈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⒉聘任和解聘園長; ⒊制訂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⒋制訂發展規劃; ⒌審核預算、決算; ⒍決定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 ⒎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一般由董事長簽名即可。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單位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發生法律關系,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浦東新區教育局審核,浦東新區民政局核準。 (三)法定代表人任期為4年(與董事會任期同)。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連任的,可以連任。 (四)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浦東新區教育局備案。法定代表人變更,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本單位設立1名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董事、園長、等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董事、園長、主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董事、園長、主任等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 監事由陶國華擔任,并把履行職權的情況定期向董事會匯報。 第二十條 本單位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并可根據單位實際設置相應的內設管理制度。 第三章 幼兒園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標準,保證國家的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方便; (五)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章 園長 第二十三條 園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執行董事會的決定,接受董事會和審批機關的監督。單位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園長提出,報董事會批準。聘任園長由董事會依據任職條件討論決定,報浦東新區教育局核準后,由董事會聘任。園長聘任期為5年,聘任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也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四條 園長的任職條件: (一) 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 (二) 熟悉教育教學業務,有一定的教育教學組織管理能力 (三)作風民主、正派、辦事公正; (四) 身體健康,專職在校工作。 (五)符合國家、上海市規定的園長學歷、職稱等專業條件。 第二十五條 園長負責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權利: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單位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單位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二十六條 園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委托副校園長代理行使職權。 (一)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辦學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職責的; (三)管理混亂或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請要求解聘的; (六)有其他不適于擔任校長情形的。 第五章 行政和教育教學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執行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等規章制度和校內各工作崗位的職責。 第三十條 應當公示《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園長和內設機構的負責人為專職人員,會計出納具有從業資格,其他管理人員熟悉教育教學業務。 第三十二條 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三十四條 按審批機關批準的辦學范圍,設置專業、開設課程和選用教材。 第三十五條 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報浦東新區教育局備案后發布。 第三十六條 按時參加年檢和有關管理部門召開的會議活動。每年度結束,按市教委頒發的檔案規定,建立檔案,準時上報各類報表和信息。 第六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依法建立和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經費使用審批制度,票據管理制度和退費制度。單獨設立銀行帳號,進行財務核算,并按國家規定建立會計賬冊。 第三十八條 對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的積累,學校享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本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本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將經物價部門核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不用于分配、轉讓、擔保和校外投資。 第四十條 幼兒園的經費來源有: ⑴組建時舉辦者的出資; ⑵學費收入; ⑶社會資助; ⑷其他合法收入。 為不斷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學校的發展,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幼兒園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幼兒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七章 變更、終止程序和終止后的資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幼兒園變更名稱、開辦資金、業務范圍、校址、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由幼兒園董事會經浦東新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后,報浦東新區民政局核準。 第四十三條 幼兒園聘任園長、分立合并、變更辦學層次、辦學類別及學校舉辦者,按規定報浦東新區教育局審查核準。 第四十四條 幼兒園變更董事會成員等其他事項報浦東新區教育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幼兒園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終止時,應向浦東新區教育局提出終止申請,說明終止理由,同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應當在浦東新區教育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則,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人員一般應由幼兒園舉辦者代表、幼兒園法定代表人、教職工代表組成。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應從幼兒園的結存財產中支付。清算期間,清算組代表幼兒園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幼兒園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結束后,寫出清算報告,提請董事會審核通過,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0日內,向浦東新區教育局辦理終止辦學手續,得到浦東新區教育局批準后5日內向浦東新區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自浦東新區教育局發出終止文件之日起,即為辦學終止。 本單位自浦東新區民政局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法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本單位經浦東新區民政局核準并獲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幼兒園董事會。修改后的章程,經浦東新區教育局審核同意后,在30日內報浦東新區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董事會及其成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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